被指持汽油彈圖縱火 哈薩克籍男生脫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1/11 13:59

最後更新: 2021/01/11 21:15

分享:

分享:

警方於2019年11月包圍理工大學,有人在網上號召市民到理大營救學生,20歲哈薩克籍浸大國際生被指在油麻地企圖點燃1枚汽油彈,他早前否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受審,今(11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,發現被告手持汽油彈的警員,並無嘗試在現場尋回據稱被告使用的打火機。法官又認為警員證詞不穩妥,裁定被告無罪釋放。

被告Nukpi Abilkaiyr(20歲)被控1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及佐敦道交界附近,無合理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被告或他人的財產。

法官沈小民在書面裁決中指,署理警長7720的證詞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,在彌敦道看見被告多次嘗試用打火機點燃1枚汽油彈,警長在被告再點火前將對方制服,並檢取了汽油彈、背包內的護目鏡及頭巾作證物,及交予偵緝警員10518。

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審訊時指,涉案汽油彈是其中一名示威者傳給被告的,被告接過後隨即被制服。

法官指出,警長最初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,辯方認為顯示了警長當時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企圖縱火。法官又指,警長從無嘗試在現場尋回據稱被告使用的打火機,或要求其他同僚幫忙尋找,卻在幾乎1年後,亦即審訊前兩天,才於第二份證人陳述書中作出解釋。

法官認為,假如被告當時只是手持汽油彈而沒有火機,警員只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便合情合理。

至於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則曾在證人陳述書中指,警長拘捕被告後將1個橙色打火機交予他,法官認為説法與警長稱當時無在背包內搜出火機有抵觸。但偵緝警員後來又供稱,是在警署內發現被告背包內有該火機。

法官指,法庭認為兩名警員證詞不穩妥,不肯定實情是否如他們所形容一樣,終裁定被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名不成立,辯方無申請訟費,被告即時無罪釋放。

實時追蹤香港各地區疫情個案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://bit.ly/2JdOaiS

訂閱Telegram最新🍴✈️🎁優惠及送禮情報:https://bit.ly/3bebLM2

記者:林欣樂